一、在公示期限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、来电、来访的形式,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。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。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本人真实姓名。
二、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,反对借机诽谤诬告。
三、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至4月8日,共5个工作日。
四、公示联系部门:省交通运输厅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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